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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5 | 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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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huigu 
 

“无冕之王”到“新闻民工”

    《青年记者》第1期“从‘无冕之王’到‘新闻民工’”的“访谈”中,名为李勇的法制报记者在文中说“事实上所有还处在体制内的新闻从业者,与已经市场化的新闻人并没有多少共同语言。让一个《人民日报》国内政治部吃皇粮的记者和该报下属的《京华时报》招聘记者在一起,让《光明日报》和它下属的《新京报》的编辑在一起,那么能在同一个平台探讨业务么?我看很难”。“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新闻’圈”。“同样是记者,一些记者去监督去宣传需要当事人付给报酬;而另一些记者主动给提供信息的人付报料的钱”。“两类媒体从业人员的行为模式、职业伦理、管理方式差异甚大,怎么能捏合在一起,从而形成统一的职业共同体呢?”“权威媒体不权威,主流媒体已边缘,基本上是今天中国新闻界的写照”。李希光教授认为:“当我们的媒体市场化或者产业化以后,中国新一代新闻工作者正在陷入严重的工作和生活窘地。在一个饥肠辘辘的中国商业化媒体环境里,中国的记者正在变成一个整天为自己生活奔波养家糊口的人”。“记者低龄化影响新闻媒体的深刻、理性、平衡。不少媒体的记者年龄偏低、报酬低廉、没有晋升、前途黯淡。记者低龄化和使用实习生可以节省媒体大量开支。但是,新闻工作者是与人和社会打交道的……。新闻记者所需要的那一整套思维、调查、写作方法是靠多年的磨练形成的。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丰厚的生活阅历、广博的知识积累的实习生或是一个大学刚毕业的年轻人能非常准确地表达那些通过深入采访和思考挖掘出来的最有意义和价值的东西”。

---素质要求

 

传统媒体的多媒体尝试

    2月21日《中国广播影视报》报道,大连日报社主办的北方体育报联合大连数字电视教育频道、大连沿海传媒有限公司创办北方体育报电视版。沿海传媒公司负责总协调和投入资金,北方体育报给予新闻和素材支持,大连电视台派出专业编辑记者进行拍摄与编辑,由北方体育报总编辑与大连电视台主持人共同主持。4月18日《中国广播影视报》报道,3月6日北京电台数字多媒体广播(DMB)技术试验通过了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专家组的验收。通过这个多媒体广播平台,北京电台可以实现播出12~14套广播节目,6~8套视频、数据服务。11月6日《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报联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日报合作,在报纸版面上加二维条码———报联动码,读者用手机镜头拍摄条码后,手机会自动对信息进行处理,进入内容链接的服务器,“把互联网、电视、广播几种媒体连成一体,让报纸变成一个全新的综合媒体”。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成立

    CCTV整合央视国际与央视网络电视两家机构,重组央视网络传播中心,并成立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央视为依托,集新闻、信息、娱乐服务为一体的具有视听互动特色的综合性网络媒体,实现海外信息总汇,推出视频搜索引擎,建设台网联动中心,逐步开办增值业务。央视已拿到广电总局颁布的IPTV、手机电视、网络电视全业务运营牌照。中心主任汪文斌说,“我们是站在遥控器和鼠标的结合点上”。第6期《中国记者》杂志报道汪文斌说“作为央视运作以电视为接收终端的IPTV业务的唯一平台,中央电视台赋予新央视国际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和资源配置的支持力度”。“这会是一个全新的新媒体业务的集成平台”。“央视不仅是电视媒体,也是网络媒体,并将借电视媒体的强势来拉升网络媒体的影响”。

 

---现代媒介发展趋势

 

关于世界杯的报道

    6月15日《南方周末》世界杯专题报道中引用白岩松的话说,“在非参赛国中,我们的报道组规模最大;即便在参赛国中,我们都能排进前10名”。“央视世界杯”直接投入已有大约1.4亿元人民币,包括1亿左右的版权购买费,和4000万左右的节目制作费。67人的团队在德国,将转播全部64场比赛,其中59场是在现场解说。在对央视主持人张斌的访谈中,张认为,“我觉得很多媒体在做世界杯的时候是‘恐慌’型竞争,就像广告商的恐慌型投放一样。”《北京日报》在题为《中国记者被“淘汰”》的报道中透露,在德国队与瑞典队1/8决赛时,中国所有去采访的平面媒体中,只有中国体育报和体坛周报拿到了两张票。在英格兰与厄瓜多尔比赛时,所有中国平面媒体中只有中国体育报拿到了一张票。6月9日《环球时报》报道,北京一家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近120名记者(大多来自各地都市报,其中绝大多数是“无证”记者)参加的“媒体团”,这些报纸将世界杯列为自己的报道重点,并提出“世界杯是大事,没有中国队也要报,没证也要报。”第9期《新闻记者》报道,世界杯期间逗留德国的中国记者总数接近500人,这意味着大部分的所谓的“本报特派记者”根本没有真正的采访权,他们无法申请媒体席球票,无法使用新闻中心等设施,不可能进入新闻发布会和混合采访区现场,甚至在参赛队的训练公开日也只能与球迷享受同等级的旁观待遇。但即使没有一张球票,所有在德国的中国记者都背负着本单位寄予的厚望:“要写出与众不同的独家新闻,要写出在电视屏幕中看不到的场景来”。于是在工作与严峻现实的双重压力下,虚假新闻纷纷出笼,成了世界杯期间国内媒体一首令人难堪的“风景线”。8月11日《中国新闻出版报》刊载湘潭大学陈强、郑贵兰在《中国传媒“世界杯”征战之怪现状》中提出,“从6月10日开始,传媒营造的拟态环境中便只剩了足球。……在这一个月里,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似乎再没有新闻发生,媒体构造了一幅不完全的、不真实的世界图景”。“世界杯的‘个体真实’击败了社会的‘总体真实’。”

----拟态环境

 

突发事件报道

    7月8日新华社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新华社7月3日报道,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说,“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促使政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责任首先在政府。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保证记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者临近事件现场去采访。如果政府不这样做,就要受到追究”。这条规定“不是限制、影响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记者更好地报道有关信息,报道准确、权威的信息”。“违反规定擅自”是严格限制政府管理媒体可能产生的随意性,“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如果政府不发布消息,还处罚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就可以到法院去告它”。

---新闻纪律

 

实名制

    7月10日新华社报道,信息产业部开始在全国调整和统一短消息服务接入代码,改变同一短消息服务商(SP)在不同电信运营网络上得到不同服务代码的情况,超过18000家短消息类服务商将逐渐纳入监管平台。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认为,对短消息类服务设定唯一身份也是一种“实名制”。10月2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2006年初信产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王秀军透露,手机实名制将被纳入《手机短信服务管理办法》,10月8日信产部新闻处证实年内出台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对手机实名制作出规定。上海、泉州等城市已开始试点手机实名登记制。11月2日《南方周末》报道,博客实名制已纳入信产部议事日程。博客中国总裁方兴东认为,实行博客实名制标志着中国博客的发展从市场主导变成政府看得见的手准备正式介入。

---传播制度、媒介乌托邦

 

 

富士康事件

    6月15日、22日《第一财经日报》先后刊登记者王佑采写的报道,称台资富士康科技集团(连续数年位居中国出口额第一大企业)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7月10日,富士康法人公司鸿富锦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当事记者和编委索赔3000万元,要求法院查封、冻结当事人个人财产并获执行。8月下旬经媒体披露后引起舆论关注。9月1日《中国青年报》乐水评论说,在社会舆论几近一边倒的支持记者论调中,我看到的却是一种“舆论审判”的情绪在蔓延。9月4日《中国新闻出版报》刊发中央电台法律顾问徐迅的观点认为,“我对目前部分媒体的做法感到很遗憾,在很多基本事实还没有搞清楚之前,就开始炒作数字、谈观点”。9月3日,富士康科技集团与第一财经日报社达成和解,发表联合声明,互致歉意。9月6日《中国青年报》发表郭之纯的文章提出,在双方声明中“没能读到任何关于真相的解释:引发诉讼的那篇报道是否属实”?“如果媒体对于一桩牵涉甚广的报道,也可以如此不了了之,公信力何在”?《南方传媒研究》第五辑刊傅剑锋文提出,第一财经日报王佑报道“是一个完全丧失基本新闻规范的报道”。

  “完全的网上采访使她没有办法证实QQ投诉者是否为富士康员工”。“目前中国媒体的炒作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多数讨论,都是建立在信息披露极度有限、核心事实疑点重重的基础上的,报道是否失实的核心问题也无法得到求证”。并认为中国媒体如此不冷静是有几大要素促成:一是富士康的诉讼方式确实极为恶劣……是对整个中国新闻界的挑战;二是各大媒体为了炒作新闻吸引眼球,也和资本一样蛮不讲理惯了;三是过度夸大可能带来的伤害,新闻操作缺乏专业精神,也缺乏起码的公正立场;四是富士康作为代工企业,不必在大陆媒体打广告。

---大众传播的特性、真实性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要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思想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加强对互联网等的应用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使各类新兴媒体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

---新闻事业功能

 

新闻业不存在体制改革的问题

    10月25日《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司长余昌祥在中国记协七届一次理事会分组讨论中透露,就新闻出版业而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最初提法是“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经过两年多试点,到今年召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会议,新闻出版业文化体制改革的提法变为“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实践证明,新闻业不存在体制改革的问题,而是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事业,受到国家扶植,继续保持事业体制,不搞转企。

---新闻事业的性质

 

 

加强对非正式新闻传播的规范

    10月2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六人谈”《彭水诗案:个体传播时代的司法悬疑》中,李巍认为“现代科技的发展使BBS、博客、手机短信成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一种新的新闻传播渠道。但是这些新闻发布渠道游离于传统媒介之外,具有非正式性”。“非正式新闻渠道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的垄断,促使了新闻来源的多元化和丰富性,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其负面意义也不容忽视,首先,非正式渠道的新闻传播者都缺乏起码的专业训练,特别是对于复杂新闻事件显然缺乏全面准确客观传播的专业能力;其次,非正式新闻传播是一种偶然和自发的行为,缺乏负责的对象,容易导致以讹传讹和不负责任的信息四处流传。因此,加强对非正式新闻传播渠道的规范势在必行,但从根本上讲,只有加强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传播效率,提高传统媒体满足普通民众对新闻信息特别是所谓‘敏感信息’需求的能力,才能使非正式渠道的新闻无立足之地。”

---新媒介特点

 

严禁有偿新闻

    11月8日《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透露,中纪委、中宣部、监察部8月联合发出《严禁和严查中央国家机关或中央新闻单位人员骗钱的通知》,严禁记者以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向基层索取钱财,对于违反规定“揽钱”的中央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认为,2006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通报的《中国食品质量报》等4家媒体记者以新闻报道为名敲诈或诈骗财物的违法违纪活动,“或许可以看作是近年来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演变的一个集中反映”。“从性质上看,已经由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向违法行为转变,这超出了道德自律的限度;从方式上看,由被动收取好处向主动设套明码标价转变;从身份上看,由普通记者向记者站负责人转变;从主体上看,则由个人行为向集体行为演变”。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孙旭培认为,“采编队伍需要承担创收任务,是新闻队伍腐败的主要根源”。“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新闻单位痛下决心,而且还要靠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逐步规范记者行为”。

---职业道德、有偿新闻

 

 

整顿虚假违法广告

    12月26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卫生部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11月27日《北京晚报》报道,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说,广告内容审查之后,“连标点符号都不能再变动”。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将处以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报道透露,工商总局已经出台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同时,11部委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以公告形式公布严重违法广告案例。

  此前,2006年7月,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重点查处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品广告,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6种行为。接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下发《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广告和购物节目。10月,新闻出版总署和工商总局印发《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要求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一律暂停发布包含性病、癌症、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并禁止媒体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等内容的广告。10月25日《新京报》社论提出,“1985年以来,与广播电视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颁文件不下10个。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于2004年4月联合发布过《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所涉及的基本上就是本轮禁播令涵盖的广告”。问题何在?社论认为“部分企业即使其欺诈性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不用担心遭到严重惩罚”。“行政处罚相对欺诈性宣传所带来的收益,微乎其微”。“一些媒体惟利是图”,“广告发布的诸多环节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是欺诈及低俗广告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但要从根本上禁绝此类广告,则需要加强媒体的社会责任;继续推进体制改革,在媒体经营领域推进市场化,淘汰那些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媒体”。第10期《新闻记者》刊黄绍水文《“叫停令”折射出什么问题?》认为,媒体盈利模式单一化造成的“广告依赖症”“最终使得媒体商业主义泛滥,为了经济利益置社会效益于不顾”。“此次叫停的这5类产品广告几乎都不同程度地违反了广告法。可正是这些广告,在我国电视荧屏上长期大量播出,这不仅是广告法的尴尬,也是管理部门失职的表现”。“在工商部门的失职背后,是我国广告监管系统内部的混乱局面……对广告的审查正处在一个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

---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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